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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完成安裝的話,將會立即開始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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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指南

1 執行已下載的BlackDesert_Installer_TW.exe,安裝黑色沙漠啟動器。

2 安裝完成後,請開始進行遊戲。

黑色沙漠服務使用條款

一. 目的  
本條款制定之目的為規定PearlAbyss Taiwan Corp.及其關係公司或子公司(以下稱為「PearlAbyss」 或是「公司」)提供之遊戲及其附屬各項服務(與遊戲相關的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務,包括遊戲官方網站、網頁、討論區等,以下稱"遊戲服務")使用時,公司和遊戲服務用戶(以下稱為「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以及其他必要事項。使用者按下「同意」按鈕完成使用者登錄程序時,即視為已熟知並同意本條款之內容。另外,因本條款將不定期進行修正/變更,為保護使用者之使用權益,請定期閱覽本條款相關公告事項。  

惟當使用者是透過Steam平台及帳戶下載、安裝、註冊、使用本遊戲服務時,該使用者應同時遵守於該平台網頁中所示有關本遊戲服務之「最終使用者授權協議」以及Steam平台相關規範條款;當「最終使用者授權協議」與本服務使用條款約定內容有衝突時,應以「最終使用者授權協議」約定內容為準。  

二. 用語之定義  
1.本條款中使用用語之定義與下列各項相同。  
(1)所謂「使用條款」係指對於公司提供之遊戲服務使用,公司與使用者間所簽訂之契約。  
(2)所謂「使用者」係指依照公司提供之程序,完成遊戲申請及使用契約簽訂後,獲得遊戲帳號並進行遊戲服務之用戶。  

(3)所謂「遊戲世界」係指透過遊戲服務,大眾的使用者依照一定規則進行娛樂並達到娛樂所產生之餘暇善用、悅己樂群、情報媒介等目的,進而產生體現可變之假想世界。  
(4)所謂「帳號」係指為進行使用者識別並促進遊戲服務使用,由使用者選定並經公司承認之文字、數字或特殊文字等之組合。  
(5)所謂「帳號資訊」係指使用者之帳號、密碼、姓名、生日等,由使用者提供於公司之一般資訊及遊戲使用資訊、使用付費結帳狀態等各種資訊之統稱。  
(6)所謂「角色」係指使用者為進行遊戲服務,於遊戲世界中依照公司提供之方式所選定、操縱之遊戲資料。  
(7)所謂「密碼」係指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是否與自身帳號一致,由使用者自己選定之祕密文字、數字或特殊文字之組合。  
(8)所謂「Acoin」係指使用者向公司購買並使用的虛擬結帳方式,只能作為使用公司遊戲服務的手段使用。(電子預付支付方式)。  
(9)所謂「儲值」係指使用者透過公司指定之結帳方式購買「Acoin」之行為。   
(10)所謂「收費內容」係指可以用公司指定的支付手段和 Acoin 購買並使用的遊戲服務以及與此相關的內容。  
(11)所謂「文章」係指使用者於進行遊戲服務時,於遊戲服務上發布的文字、文件、圖片、聲音、影像,或由上述內容所組合而成之所有資訊。  
(12)所謂「合作服務」係指公司之「遊戲服務」所連動之服務與公司具有合作關係之第三者所營運之服務。   
(13)所謂「服務地區」是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但之後服務地區有可能會更改,依據公司的情況,部分地區有可能會優先提供服務。  
(14) 所謂「未成年人」係指服務適用地區法律上未達到成年的人。  

(15) 所謂「未經認可之程式」係非由公司提供或未經認可的電腦程式、機器或設備,包括所有目的為妨礙遊戲服務正常運作的程式、設備。  

 

2.本條款中使用的用語之定義除第1項規定外,其餘依照相關法令及各服務條款或營運政策等規定,未規定的遵循一般相關慣例。  


三. 公司資訊等之提供  
公司應將下列各所列事項標示於遊戲服務初期畫面或於遊戲服務官方網站上公告,使遊戲服務使用者得輕易閱覽,惟得依照個人資料處理辦法與條款採取透過連結畫面之方式讓使用者知悉。  
(1)商號:珍艾碧絲有限公司 PearlAbyss Taiwan Corp.  

(2)代表人:Kim Dae Ra  

(3)營業所在地: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35號11樓  

(4)網頁:https://www.blackdesert.com.tw/  

(5)電話、傳真號碼:(02)2547-1713、(02)2547-1783  

(6)統一編號:52437742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  
1.網頁: https://tw.pearlabyss.com/Support/Start/Index/PC
[本遊戲相關條款包含如下:]  
1. 個人資料處理辦法  
2. 黑色沙漠服務使用條款(本條款)  
3. 黑色沙漠營運政策  
4. 黑色沙漠活動規章  

四. 條款之明示與修正  
1.公司為使本條款之內容得讓使用者輕易瞭解,應透過遊戲服務初期畫面或連結畫面之方式進行公告。  
2公司會採取措施,讓使用者可對公司和本條款的內容進行質疑和應答。  
3.公司於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章」情況下,得進行本條款內容之修正。  
4.公司進行條款內容修正之情形時,應將適用日期、修正內容及修正事由等事項明示讓使用者瞭解,並自適用日期起最少十五日以前至適用後相當期間內為止,將條款修正內容透過遊戲服務初期畫面或連結畫面公告。對於現有使用者亦應將條款變更內容、適用日期及變更事由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  

5.如第4項所述,公司對條款的修正進行說明時,如果使用者對修正條款不表示同意或拒絕,則視為同意,如果使用者在本條款施行日之前不表示拒絕,則視為同意修改條款。使用者對修正條款有異議時,公司或使用者可以解除服務使用契約。 

 

五. 條款外準則  
1.公司對於遊戲服務得制定另外之使用條款及營運政策(以下稱為「營運政策等」),當該營運政策等之內容與本條款內容有相異之情形時,應優先適用營運政策等。  
2.本條款中未明示之事項或對於條款內容之解釋,應依據「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解釋。 


六. 營運政策
1.為使條款內容得以適用並規定必要事項及保護使用者之權益,以及為達到維持遊戲世界內之秩序等目的,公司於條款中得針對具體範圍之委任事項制定遊戲服務營運政策(以下稱為「營運政策」)。  
2.公司為使使用者瞭解營運政策,應將相關內容公告於遊戲初期畫面或遊戲網頁上,或透過提供連結畫面之方法對使用者進行告知。  
3. 使用者之權利或義務有重大變更,或發生與條款內容變更同一效力之營運政策修正之情形時,應依據第四條之程序進行。  
惟營運政策修訂如有屬於如下所列任一情形時,應依照第2項之方法於事前進行公告。  
(1)條款中制定具體性範圍之委任事項修正之情形。  
(2)與使用者之權利、義務無關事項進行修正之情形。  
(3)營運政策之內容以條款中制定內容為根據且無明顯之差異,在預測之可能範圍內進行營運政策修正之情形。  
 
七. 使用申請及方法

想要使用公司提供的遊戲服務的使用者,註冊會員後需同意本條款的內容。  

八. 對於使用申請之允諾及限制  
1.公司對於使用者提供之資訊,在確認使用者所提供之姓名及實際資訊為正確記載,並依規定提出使用申請之情形,如無相當充足之理由,應允諾其使用申請。  
2.公司對於屬於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申請,得採取不予允諾或即使允諾後仍得取消允諾之措施。  
(1)違反Pearl Abyss服務使用條款及本條款後申請使用時。 
(2)無端使用第三者之信用卡、有/無線電話、銀行帳戶等資料進行使用申請,或以盜用方式進行服務使用付費結帳之情形。   
(3) 本公司透過其他業者釋出的黑色沙漠遊戲服務之地區中, 對於使用者在登入或是申請使用上,可能會有需要限制提供該使用者遊戲服務之情況。  
(4)在本公司往後預計要與其他業者簽訂黑色沙漠遊戲服務之地區中,對於使用者的登入或是申請使用上,可能會有需要限制提供該使用者遊戲服務之情況。  
(5) 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中明文禁止之行為目的而提出使用申請之情形。  
(6)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無法確認已獲得同意時。  

(7)發生不正當用途或服務使用費用結帳方式的障礙時。 

(8)根據「第十五條(使用者之義務)」第1項之規定,解除契約的使用者申請使用時。 

3.公司於下列各款所列任一事由發生時,至該事由解除為止對於使用申請之允諾得進行保留。(即有權不為允諾) 
(1)公司之設備數量不足或發生技術上之障礙等情形。 
(2)發生服務上之障礙或服務使用費用結帳方式發生障礙之情形。  
(3)其他與上述各款事由類似,導致進行使用申請允諾程序產生困難之情形。 

九. 未成年人使用權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1. 根據使用者居住國家的法律,未成年使用者在使用遊戲服務前,應與法定代理人或父母一起閱讀本使用條款。  

2. 未成年使用者使用遊戲服務及付費服務時,視為經過法定代理人或者父母同意。  

3. 事後確認未成年使用者透過欺騙手段,讓人相信自己是成年人而發生的一切不利後果,公司不負相關責任。   

十.個人資訊之保護及管理  
1.公司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方式,致力於包含帳號資訊等屬於使用者個人資訊之保護措施,對於使用者個人資訊之保護及使用應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公司另外公告之個人資訊處理辦法。 
2. 除作為服務的一部分提供的個別服務外,對於官方網站及遊戲服務網站中單純連接的第三方提供的服務,不適用公司的個人資料處理辦法。  

3.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導致包括使用者帳號資訊在內的所有資訊流出之情形,公司不負相關責任。  

 

十一. 資訊之蒐集與使用等  
1.公司對於遊戲服務內使用者間進行之對話、遊戲內之信件等所有通信內容(以下稱為「對話等」)得進行儲存、保管,且該資訊僅有公司保有。 

2.公司經判斷認定為對服務品質改善、使用者間之紛爭調停、客訴處理或遊戲秩序之維持有所必要之情形時(帳號盜用、現金交易、言語暴力、遊戲內詐欺等欺瞞行為、濫用Bug、其他違反現行法令之行為,以及違反本使用條款第十五條(使用者之義務)中制定之違反重大條款行為之調查、處理、確認及異議提出,需閱覽使用者於遊戲中之聊天資訊之情形),得閱覽相關資訊。  
3.公司為促進遊戲服務之營運及遊戲程式之穩定性等改善遊戲服務品質之目的,得針對使用者PC等終端機設定及規格資訊進行蒐集並活用相關資訊,惟應取得使用者事前同意後,始得進行蒐集。 
4. 違反本條款及營運政策的行為被揭發時,或被選定為活動中獎者等遊戲服務營運上需要時,可透過官方網站公告公開該使用者的家門名稱、角色名稱等部分遊戲資訊。   

 

十二. 遊戲服務之提供及中斷等  

1. 符合下列各款中任一情形時,可在一定時間內不提供遊戲服務,該期間公司並不具提供遊戲服務之義務。  
(1)電腦等資訊通信設備之保修檢查、替換、定期維護或遊戲服務營運上必要之情形。  
(2)發生駭客等之電子方式侵害、通信意外、服務設備之障礙或發生使用者的非正常遊戲行為等無法預測之情事,公司對於服務之不穩定性有採取必要對應措施之情形。  
(3)依據相關法令、政府及公司之政策中應以於特定時間或次數限制等方法,禁止進行服務提供之情形。  
(4)因遭遇天災地變、非常狀態、戰爭等不可抗力事由,無法提供正常遊戲服務之情形。  
(5)因公司之分割、合併、營業讓渡、營業之廢止等事由,導致該等遊戲服務之收益惡化等公司營業上發生重大變數之情形。  

(6)需要停止提供其他服務之情形。  

2.公司根據前項規定停止提供服務時,應事先告知。但是,如果有緊急情況或其他難以事先告知的事由時,可以事後告知之方式通知。  

3.公司就公司提供的付費服務使用相關,因可歸責於公司事由,無事先通知,1天超過4小時(累計時間)以上連續中斷服務或發生障礙時,僅限於持續使用契約帳號,可免費延長相當於中斷服務、障礙時間的使用時間。  

4.公司就公司提供的付費服務使用相關,因伺服器維護等事由事先告知停止服務、障礙,但是停止服務、障礙時間超過10小時時,將免費延長相當於超過的時間的使用時間。  

5.公司如因技術、營運上必要得採取將遊戲服務全部中斷之措施,惟應於三十日前於遊戲服務網頁上將遊戲服務中斷之訊息公告,如遇到無法透過事前通知之不得已情形時,公司得採取事後告知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6.公司依據前項規定將遊戲服務終了之情形,使用者對於免費服務及未剩下使用時間之收費服務、持續性收費使用契約、期間制收費道具所產生之損害,不得向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使用期間無限定之收費道具至服務終了日為止,視為該當收費道具之使用期間。    

  

十三. 遊戲服務之變更及內容修正  
1.使用者對於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可根據本使用條款、額外的政策使用。  

2.因公司透過遊戲服務向使用者提供之遊戲世界為公司所創造出之假想世界,故公司對於遊戲內容之製作、變更、維持、報酬等具有相關權限。  

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及合作服務之內容如認定為有營運、技術上必要之情形時,得隨時採取變更(廢止)之措施。本項情形時,公司應透過遊戲服務網站將相關內容進行公告。   
3.公司對屬於遊戲服務一環之網頁及遊戲服務中所提供之各種遊戲及相關網站得進行改編、分離,本項情形時,公司在積極向使用者進行告知後,得允許使用者於改編或分離之網站中得獲得服務之提供。  
4.如判斷為營運上必要之情形時,公司得進行遊戲服務之企劃或採取遊戲相關情報追加、刪除、變更之措施。  

 

十四. 公司之義務
1.公司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範,依照誠信原則行使本條款中所制定之權利並履行應盡之義務。  
2.公司為使用者得穩定使用相關服務,應構築為進行個人資訊(包含信用資訊)保護之保安系統,並公告及遵守個人資訊處理辦法。公司除本使用條款及個人資訊處理辦法中制定之事項外,不得將使用者之個人資訊向第三方公開或提供。  
3.公司為進行持續性且具安定性之服務提供,如於服務改善中發生設備障礙或資料滅失等情形,除因天災地變、非常狀態、難以解決之技術性缺陷及障礙等不得已事由外,應於相關事由消失時,立即盡最大的努力進行服務設備之修理及修復。  
4.公司對於進行遊戲服務使用之使用者應設置顧客支援服務中心(使用者之意見、客訴事項處理、障礙處理等)處理相關事項,詳細事項應遵循第二十五條(顧客服務) 。  
5.公司應致力於提供使用者使用條款之簽訂、契約事項之變更及解除等與用戶間之契約相關之程序及內容之便利。  


十五. 使用者之義務  

1.使用者有義務遵守本條款及營運政策規定的所有內容。對於確認違反本條款及營運政策的使用者,服務使用可能會受到限制。  

2.使用者應告知公司使用服務時發現的BUG或者系統錯誤及漏洞等問題,且不得將其傳播給其他使用者或惡意利用。發生BUG及系統錯誤等問題後,未告知公司而使用時,根據本條款及營運政策,服務使用可能會受到限制。   
3.使用者有管理本人的帳號資訊的義務。帳號資訊管理和保安維護的責任在於使用者本人,公司不承擔因帳號資訊管理疏忽而造成的損失。  
4. 對於使用者遊玩遊戲時必須遵守的細節,將遵循額外的營運政策。      
5.使用者對於本使用條款中規定之事項、遊戲服務網頁或個別遊戲網頁上之公告事項及公司所制定之營運政策等所有政策或規定,應隨時進行確認並確實遵守。   

6. 使用者不得以異常的方式獲取或處置(轉讓、買賣等)遊戲數據(帳號、角色、遊戲道具等)或作為權利的客體(提供擔保、租賃等)。  
 
十六. 遊戲服務使用限制及使用中止  
1.使用者違反本條款等規定的使用者之義務時,或為了營運遊戲服務需要時,公司可限制遊戲服務使用或解除使用契約(以下稱為「使用限制」),使用限制措施、事由及流程的具體內容由營運政策規定。  
2.公司對於因使用限制導致使用者遭受之收費內容損失、點數消滅等損失,不負另外之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被判明公司的使用限制措施不當時,則不在此限。  
3.公司於使用者違反本使用條款第十五條制定義務之情形時,在完成事前通報程序後,得制定一定期間中止該使用者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或採取終止或解除使用契約之措施。  
惟如使用者違反之義務為本使用條款第十五條第1項至第3項、第5項記載使用者義務,或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公司遭受損害之情形時,公司得在不經事前通知程序下,制定一定期間中止該使用者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或採取終止或解除使用契約之措施。  
4.依據前項規定採取使用中止、終止或解除契約措施之情形時,公司應將相關事由及日期以書面、電子郵件或與此類似之方法向使用者進行通報,或透過遊戲服務網頁等公告,使該使用者得透過遊戲服務網頁進行確認。另外,本項情形該使用者得依據網頁顧客服務中心提供之程序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  

5.為防止會員帳號用於不正當目的,並提供持續穩定的服務,公司可以對3年內沒有登入記錄的帳號採取休眠措施。 

6.沒有Acoin等付費購買記錄的休眠帳號,若在刪除帳號資訊十五日前、帳號刪除日前未登入,帳號可能會被刪除,因此可以發送請求登入的說明。 

即便如此,若使用者在帳號預計刪除日前仍未登入,則可以刪除帳號資訊。 

 

十七. 屬於臨時措施之使用限制  
1.公司對於下列各款所列問題至完成詳細調查為止,得暫時停止該帳號之使用權利。  
(1)帳號遭受駭客入侵或遭受盜用,且已受理使用者提出正當申告程序之情形。  
(2)合理懷疑為本條款及營運政策違反者時  

(3)合理懷疑帳號為不法程式使用者、工作室等違反行為者之情形。  
(4)其他與上述各款類似之事由且有採取臨時措施必要之情形。  
2.第1項之情形時,公司完成相關調查後,得考慮遊戲服務使用期間對進行使用之使用者支付一定額度之使用時間,讓使用者得延長與使用限制期間相等之遊戲服務使用時間,惟如判定屬於第1項違反行為之情形,或為使用者無法自行解決的問題,經調查及進行措施後,確認其責任不在於公司時,則不在此限。   

 

十八.對於使用限制之通報與異議申請程序  
1. 對使用者採取使用限制措施時,公司會將限制使用事由、類型、期限及異議申請方法以書面、電子郵件、遊戲內信件、遊戲初始畫面的彈窗或以此為準的方法通知使用者,或在官方網站等公告,以便使用者確認相關內容。  

2. 使用者得自接受使用限制相關內容通報日起十五日內,透過官方網站的客服中心提出使用限制相關異議申請。 判斷使用者的異議申請合理時,公司會立即解除對使用者套用的限制,並採取恢復調整後的遊戲資訊等相應措施。  

3. 對於帳號資訊之管理責任應由使用者負擔,使用者不得有使用第三方之帳號或將自身之帳號提供第三方進行使用之行為。如果在共享帳號中違反本使用條款及使用者義務,將對使用者本人及相應帳號進行制裁。  

4. 違反本條款而遭到使用限制的使用者,將喪失付費內容及帳號的使用權限,不得因此而退款或要求賠償損失。 


十九. 使用者之退出及契約之解除  

1. 開始使用遊戲服務後七日內,使用者可通知公司解除本遊戲服務使用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解約手續費用。前述情形,使用者得依本條第5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未使用之Acoin退費,且須負擔第二十一條第3項之手續費(費用為通路收取)。惟就使用者所購買遊戲產包部分,因公司有提供遊戲免費體驗(試玩七日)之服務,且產包一經使用者使用即已完成服務或已開封,故除有第二十一條所規定可退款之情形外,原則上不適用前述解除權之規定及不得退款。  
2.開始使用遊戲服務七日後,使用者亦得隨時透過客服中心[登錄問答]向公司提出終止本遊戲服務使用契約(以下稱為「使用者退出」)之申請,當使用者向公司提出使用者退出申請時,公司應先就是否為本人提出申請進行確認,如經確認為本人提出使用者退出申請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相關之營運規定進行處理。  
3.使用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公司依使用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使用者後,得立即終止本遊戲服務使用契約:  
(1)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公司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 
(3)因同一事由違反營運政策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公司通知使用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而未改善者。  
(4)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5)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4.公司對於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由公司對使用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5.終止契約時,公司應於三十日內根據第二十一條第3項扣除必要費用後,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的方式退款未使用的Acoin,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之Acoin。惟不是記錄在使用者實際正常購買明細中,而是透過獎勵獲得或是通過公司內部活動或外部合作活動而取得之Acoin,不予以退費。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本遊戲使用契約終止時,公司得以使用者帳號內所有未使用之Acoin點數作為上限,向使用者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6.公司與使用者間之契約如已終止,由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相關契約亦應一併終止,對於因使用者退出所發生之遊戲服務(包含遊戲軟體內購服務等)使用中斷等所有不利益之情形,應由使用者本人直接負擔。  

 7.當使用者與公司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時,除依據公司個人資料處理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應由公司持續保有使用者資訊之情形外,公司應在十五日內將使用者之個人資訊刪除,為提供其他使用者更佳之使用環境,公司應將電磁紀錄保留最少三十日。  
8.當使用者退出之程序完成後,在退出後一定時間內該使用者無法以同組帳提出再次加入使用者之申請。  
9. 使用者自行申請解除服務使用契約或是契約非因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而終止之情形,可在第7項規定的時間內取消解除申請,取消時可重啟儲存在該帳號的資訊及服務使用。  

但是,第7項期間屆滿時,公司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 Acoin之儲值及使用  
1.Acoin之儲值可透過公司提供之結帳方法進行,惟如各結帳方式營運事業者為另外公司之情形時,使用者使用該結帳方式進行儲值前,應履行該事業者所提示之程序及結帳方法。使用者於進行公司之服務使用儲值動作時,即視為同意履行該結帳方式之事業者所提示之程序及遵守使用條款。  
2.Acoin之儲值得依照公司內部政策制定後所提供之單位進行儲值,此時使用者選擇之結帳方式及遊戲另外律定、制定之儲值單位可能有所不同。另外,公司得依照定額方式限制使用者每月儲值額度,此時依照結帳方式營運公司及政府之辦法等之規定,亦會依照各結帳方式別分別賦予不同之結帳限度。  
3.Acoin是針對公司的遊戲及在遊戲內付費結帳時使用,使用者之結帳及使用明細等均得透過遊戲服務網頁進行確認。   
4.關於Acoin餘額不會產生利息收益。  
5. 符合下列各款時,公司可拒絕使用者的Acoin儲值申請或事後取消許可。  

(1) 未繳納結帳費用或無法確認繳納者時。 

(2) 盜用他人結帳資訊時。 

(3) 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未成年人的儲值申請時。 

(4) 此外,作為第1項至第3項的事由,判斷為不妥當時。  

6. 關於Acoin扣除順序、Acoin使用方法等,依公司在遊戲服務網站或Acoin儲值頁面等公告之內容為準。  

7. 使用者與結帳方式提供業者在購買Acoin時發生糾紛,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公司不負相關責任。  

   

二十一. 付費內容/Acoin退款  
1.公司提供的付費服務分為可接受七天鑑賞期以及有限的七天鑑賞期,該內容需要在購買時又或透過營運政策公告。簽訂使用付費服務的使用者可於購買日當天或使用付費服務日開始七天內執行七天鑑賞期之退款。  
2.使用者若有下列各款所列任一情形,根據規章第1項,無法申請七天鑑賞期之退款。  
(1)Acoin儲值後超過七天之情形。  
(2)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導致產品發生滅失或毀損之情形。  
(3)可開封產品疑似遭複製或包裝已經毀損之情形。  
(4)違反其他交易安全法令之情形。  
(5)七天內,實體點卡已儲值成Acoin但未使用之情形,申請退款須扣除35%通路成本費用,通路成本費用是由通路商收取。  
3.使用者需以書面(包含電子文件)要求退款,退款時會根據Acoin儲值時使用的結帳方法扣除手續費。   
(1)以下為各儲值方法之手續費  

MyCard 

Paypal 

通路手續費 30%  

通路手續費 30%  

營業稅 5%  

營業稅 5%  

處理費用 100NTD  

處理費用 100NTD  

 

金流公司手續費 0.3USD  

匯費 30NTD (海外地區玩家另計)  

 

4.Acoin第一次儲值日開始經過七天以後要求退款時,使用者需要提出正當理由並以佐證。若沒有正當的理由及證據的情況不予以退費。  
5.因歸責於公司的事由導致退費之情形,公司應以現金、信用卡、匯款或郵寄的方式退款。  
6.如使用者獲得Acoin並非記錄在使用者實際正常購買明細中,即未透過正常儲值結帳程序,而是透過遊戲服務中經由獎勵而取得,或從其他帳號接受到禮物、透過公司內部舉辦之活動或外部合作服務廠商所舉辦之活動等而獲得之Acoin或收費道具等,使用者均不得提出退款之請求。  
7.對於違反現行法令、遊戲相關條款等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導致遊戲服務使用遭受限制、違反遊戲相關條款等的使用者提出遊戲服務使用契約終止之申請、或使用契約遭受終止之情形,公司對於使用者提出之退款請求得有所限制(包含拒絕退款、部分退款等)。  

 

二十二. 產包購買  
1.產包可以透過公司提供的結帳方式購買。使用各種結帳方式購買產包時,使用者應履行該事業者所提示之程序及結帳方法。  
2.產包是由登入遊戲前可使用的商品以及登入遊戲後可以使用的商品內容組合而成。此兩類商品中,其中一項已被使用或消耗之情形視為商品已開封,無法接受退款。  
3.完全沒有使用的產包可於購買後的七日內申請退款,公司應依第二十一條的條款中說明扣除手續費並予以退款。  


二十三. 著作權等之歸屬  
1.對於遊戲服務內由公司所製作內容之著作權及其他知識財產權之權利屬於公司所有,公司得依照公司制定之使用條件,僅向使用者提供進行遊戲或角色、遊戲道具、遊戲金幣、網站位置等之使用權,使用者不得針對使用權進行有償讓渡、販賣、擔保提供等處分行為。  
2.使用者因使用由公司所提供遊戲服務而獲得之資訊中,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或提供業者之資訊,在未獲得公司或提供業者事前同意下,不得進行複製、傳送、出版、散布、播放,以及其他以營利為目的之使用,亦不得提供第三方進行使用。  
3.使用者於遊戲內取得或與遊戲服務相關,由使用者或其他使用者透過遊戲客戶端或遊戲服務上傳或傳送,包含對話文字之溝通對話、圖片、聲音及所有資料及資訊(以下稱為「使用者內容」),公司得依照與下列各款相同之方法與條件允許使用者進行使用。  
(1)進行該使用者內容之使用、編輯形式之變更及其他變型之行為(公布、複製、公演、傳送、散布、播放、2次創作等,均能以任何型態進行使用,使用期間及地區無限制)。  
(2)在未獲得對使用者內容進行製作之使用者事前同意下,不得將使用者內容以交易為目的進行販賣、貸與、讓渡行為。  
4.對於遊戲內並未賦予且與遊戲服務並無一致性之使用者內容(例如:一般討論版等告示物),公司得將搜尋結果於內部服務及相關宣傳等進行暴露使用,並得在進行該當暴露必要之範圍內進行部分修正、複製及編輯。本項情形時,公司應遵守與著作權法相關之內容,使用者隨時得透過客服中心或服務內管理功能,提出將該討論版刪除、檢索結果排除、列為非公開等之請求。  
5.公司如欲依照第3項及第4項以外之方法對使用者討論版進行使用之情形時,應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於事前獲得使用者之同意。  
6.公司經判斷後如認為使用者進行告示或登錄之遊戲內告示物、告示內容屬於第十五條(使用者之義務)中明文規定之禁止行為時,得在不經事前通知程序下進行相關告示內容之刪除、移動或拒絕登錄等措施。  
7.由公司負責營運之討論版等告示資訊,如有侵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時,使用者得向公司提出將該資訊進行刪除或反駁內容告示之請求。本項情形時,公司應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並將相關處置結果通知申請人。  
8.第3項及第4項規定於公司進行遊戲服務營運期間均屬有效,即使於相關使用者當事人退出使用者後仍持續性有效。  

二十四.  資訊提供與廣告刊登  
1.公司經認定於遊戲服務使用中屬於必要之情形時,得將多樣化資訊透過公告事項或電子郵件、電話等方法提供用戶閱覽 。 
2.公司對於與遊戲服務營運相關之資訊得透過遊戲服務網頁及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刊登相關廣告,惟如欲透過電子郵件或電話進行廣告傳送時,應於事前獲得使用者同意情形下,始得傳送,接受到相關廣告之使用者隨時得透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法,向公司提出拒絕接受廣告之請求。  
3.由公司所提供之服務中得包含Banner與Link等多樣化型態之廣告,並得將廣告與第三方所提供之網頁進行連結。  
4.依據前項規定與第三方所提供之網頁進行連結時,公司對該當網頁之公司所提供服務之領域並無限制,如因該公司之信賴性、安全性等無法保障因而造成使用者遭受損害之情形時,公司並不負相關責任。  

二十五.  顧客服務  
1.公司為考慮使用者之便利性,對於使用者之意見或客訴提出之方法得透過遊戲初始畫面或遊戲服務網頁進行相關說明,公司為處理使用者之意見及客訴設置專責部門進行營運。若以非公司正式提供的管道進行諮詢或提供意見、客訴等,將無法進行回應。 

2.公司對於由使用者提出之意見或客訴如經認定屬於具客觀性之情形時,應於合理之期間內迅速處理使用者提出之意見或客訴。 

3.公司與使用者間發生紛爭且由屬於第三方之紛爭調停機關進行調停之情形時,對使用者採取之使用限制等相關處置事項公司會進行說明,並依照調停機關之調停進行後續處置。  

 

二十六. 損害賠償  
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使用者遭受損害時,公司對於使用者遭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惟因使用者違反本使用條款導致公司遭受損害之情形時,使用者對於公司所遭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七. 公司之責任限制  
1.公司因戰爭、事變、天災地變、國家非常狀態、解決明顯困難之技術性缺陷及政府政策之遵行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向使用者提供相關服務之情形時得免除相關責任。  
2.因通信事業者中止電信通訊服務或無法正常性提供相關網路服務,導致使用者發生損害之情形時,公司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得免除對於使用者之損害賠償責任。  
3.公司在已完成事前公告程序下,對於因遊戲服務用設備之保修、交替、定期檢查、工事等不得已事由,因而發生遊戲服務中止或發生障礙時,公司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得免除對於使用者之損害賠償責任。  
4.公司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導致遊戲服務發生障礙、使用中止或契約解除等情形時,不負相關責任。  
5.因使用者之電腦環境問題所發生之所有問題,且公司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下,對於因網路環境所發生之問題公司不負相關責任。  
6.用戶對於身分資訊等個人資訊以不實方式記載,或疏忽管理個人資訊所遭受之損害,公司並不負相關責任。  
7.對於使用者因進行遊戲服務使用而對角色、經驗值、道具等無法獲得預期之結果,或喪失相關結果等情形,公司並不負相關責任。對於使用者因遊戲服務之取捨選擇或因使用所發生之損害等,除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外,不負相關責任。  
8.公司對於使用者之遊戲上網路資產(遊戲幣)、等級等使用者持有的遊戲數據的損失,除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外,不負相關責任。  
9.公司對於使用者或第三方於遊戲服務內或網站上所告示/傳送之資訊、資料、事實內容之信賴性、正確性等,除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外,不負相關責任。  
10.對於使用者相互間、使用者與第三方間關於以遊戲服務為媒介所發生之紛爭,或造成對第三方之著作權侵害等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所發生任何紛爭之情形,公司並無加入解決相關紛爭之責任,對於因此而造成之損害亦不負相關責任。  
11.公司對於由第三方所提供之合作服務所發生之損害等,除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外,得免除相關責任。  
12.公司依據相關法令、政府政策等規定,得對遊戲服務或對使用者之遊戲服務使用時間有所限制,因上述限制事項及因限制所發生與遊戲服務使用相關之所有事項,公司得免除相關責任。  
13.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中屬於免費服務之情形,除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14.公司對於因使用者之電腦產生錯誤所發生之損害情形,或使用者之身分資訊、電子郵件、地址以不實方式記載或未記載,因而發生損害之情形時,除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15.因使用者或公司之使用契約解除等事由,導致使用者與公司之服務使用契約終了之情形,在遵守相關法令及個人資料處理辦法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刪除或保存使用者的帳號及相關資訊。  

16. 使用者刪除公司提供的內容或帳號資訊時,公司不承擔相關責任。但是,若為公司故意或嚴重過失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17. 因使用者對密碼或認證手段疏於管理,或對於防止盜用、僞造或變造沒有進行充分注意,導致的遊戲使用損失或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承擔相關責任。但是,若為公司故意或嚴重過失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18. 公司只對在使用者居住地區中提供的服務負責。透過公司未提供的方法使用居住地區以外的服務而發生問題時,則不負相關責任。    

 

二十八. 對於使用者之通知  
1.公司向使用者通知時,可透過使用者的電子信箱、遊戲內信件、遊戲初始畫面的彈窗等進行。惟公司無法聯繫到使用者時,則會以官方網站公告代替。   
2.如需向全體使用者進行通知之情形,公司應連續七日以上於公司之遊戲服務網頁或個別遊戲網站之初始畫面公告,或以彈出畫面等方式進行公告,視為已依據第1項之規定進行通知。  

二十九. 準據法及裁判管轄  
1.關於公司與使用者間所發生之紛爭,相關訴訟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決定訴訟管轄法院。  
2.本使用條款應依據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履行,關於公司與用戶間提起之訴訟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附則  
本條款自2024年8月20日起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