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現行政策 |
修訂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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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制定之目的為促進PearlAbyss Taiwan Corp.遊戲之使用,進而規定相關限制事項及會員之權利及義務等事項,當會員按下「同意」按鈕完成會員登錄程序時,即視為已熟知並同意本契約之內容。另外,因本條款將不定期進行修正/變更,為保護會員之使用權益,請定期閱覽本條款相關公告事項。 |
本條款制定之目的為促進PearlAbyss Taiwan Corp. 及其關係企業或子公司遊戲之使用,進而規定相關限制事項及會員之權利及義務等事項,當會員按下「同意」按鈕完成會員登錄程序時,即視為已熟知並同意本契約之內容。另外,因本條款將不定期進行修正/變更,為保護會員之使用權益,請定期閱覽本條款相關公告事項。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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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本條款制定之目的為規定PearlAbyss Taiwan Corp.(以下稱為「PearlAbyss」 或是「公司」)提供之PearlAbyss Taiwan Corp.遊戲服務用戶(以下稱為「會員」)與公司間之遊戲服務使用相關基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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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本條款制定之目的為規定PPearlAbyss Taiwan Corp. 及其關係企業或子公司(以下稱為「PearlAbyss」 或是「公司」)提供之PearlAbyss Taiwan Corp. 及其關係企業或子公司遊戲服務用戶(以下稱為「會員」)與公司間之遊戲服務使用相關基本事項。惟當會員是透過Steam平台及帳戶下載、安裝、註冊、使用本遊戲服務時,該會員應同時遵守於該平台網頁中所示有關本遊戲服務之「最終使用者授權協議」以及Steam平台相關規範條款;當「最終使用者授權協議」與本服務使用條款約定內容有衝突時,應以「最終使用者授權協議」約定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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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三. 公司資訊等之提供
公司應將下列各所列事項標示於遊戲服務初期畫面或於遊戲服務官方網頁上公告,使遊戲服務使用會員得輕易閱覽,惟得依照個人資料處理辦法與條款採取透過連結畫面之方式讓會員知悉。 (1)商號: 珍艾碧絲有限公司 PearlAbyss Taiwan Corp. (2)代表人: 夫珉 (3)營業所在地: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35號11樓 (4)網頁: https://www.blackdesert.com.tw/ (5)電話、傳真號碼: (02)2547-1713、(02)2547-1783 (6)統一編號: 52437742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 1.網頁: https://tw.pearlabyss.com/Support/Start/Index/PC [條款] 1. 個人資料處理辦法 2. 服務使用條款(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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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資訊等之提供
公司應將下列各所列事項標示於遊戲服務初期畫面或於遊戲服務官方網頁上公告,使遊戲服務使用會員得輕易閱覽,惟得依照個人資料處理辦法與條款採取透過連結畫面之方式讓會員知悉。 (1)商號: 珍艾碧絲有限公司 PearlAbyss Taiwan Corp. (2)代表人: 夫珉 (3)營業所在地: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35號11樓 (4)網頁: https://www.blackdesert.com.tw/ (5)電話、傳真號碼: (02)2547-1713、(02)2547-1783 (6)統一編號: 52437742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 1.網頁: https://tw.pearlabyss.com/Support/Start/Index/PC [本遊戲相關條款包含如下:] 1. 個人資料處理辦法 2. 服務使用條款(本條款) 3. 黑色沙漠營運政策 4. 黑色沙漠活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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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四. 條款之明示與修正
1.公司為使本條款之內容得讓用戶輕易瞭解,應透過遊戲服務初期畫面或連結畫面之方式進行公告。 2.當會員與公司間對於條款之內容產生質疑及詢問時,公司應採取適當之處置。 3.公司對於欲進行遊戲服務者,應將條款之內容讓使用戶可以輕易瞭解之方式製作,在誘導使用者同意條款相關內容前,應將預購取消、繳款錯誤之退款、契約解除、中止、公司免責事項以及對於會員之損害補償等相關重要內容,以清晰粗體文字方式呈現,或透過另外之連結畫面或彈出畫面提供用戶閱覽相關內容,以獲得會員對條款內容之瞭解及同意。 4.公司於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章」,得進行本條款內容之修正。 5.公司進行條款內容修正之情形時,應將適用日期、修正內容及修正事由等事項明示讓會員瞭解,並自適用日期起最少15日以前至試用後相當期間內為止,將條款修正內容透過遊戲服務初期畫面或連結畫面公告。對於現有會員亦應將條款變更內容、適用日期及變更事由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 6.公司進行條款修正情形時,應於修正條款公告後對於修正條款之適用進行會員同意與否之確認,修正條款公告時,如會員在15日內無做出對修正條款同意或拒絕同之意思,將視為承認之內容一併公告,會員至修正條款施行日為止,如無做出拒絕意思,則可視為承認並同意修正條款之內容。 7.會員如對修正條款之適用做出不同意之意思時,公司或會員得解除遊戲服務使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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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條款之明示與修正
1.公司為使本條款之內容得讓用戶輕易瞭解,應透過遊戲服務初期畫面或連結畫面之方式進行公告。 2.當會員與公司間對於條款之內容產生質疑及詢問時,公司應採取適當之處置。 3.公司對於欲進行遊戲服務者,應將條款之內容讓使用戶可以輕易瞭解之方式製作,在引導使用者同意條款相關內容前,應將購買取消、繳款錯誤之退款、契約解除、終止、公司免責事項以及對於會員之損害補償等相關重要內容,以清晰粗體文字方式呈現,或透過另外之連結畫面或彈出畫面提供用戶閱覽相關內容,以獲得會員對條款內容之瞭解及同意。 4.公司於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章」,得進行本條款內容之修正。 5.公司進行條款內容修正之情形時,應將適用日期、修正內容及修正事由等事項明示讓會員瞭解,並自適用日期起最少15日以前至試用後相當期間內為止,將條款修正內容透過遊戲服務初期畫面或連結畫面公告。對於現有會員亦應將條款變更內容、適用日期及變更事由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 6.公司進行條款修正情形時,應於修正條款公告後對於修正條款之適用進行會員同意與否之確認,修正條款公告時,如會員在15日內無做出對修正條款同意或拒絕同之意思,將視為承認之內容一併公告,會員至修正條款施行日為止,如無做出拒絕意思,則可視為承認並同意修正條款之內容。 7.會員如對修正條款之適用做出不同意之意思時,公司或會員得終止遊戲服務使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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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八. 對於使用申請之允諾及限制
1.公司對於向用戶要求提供之資訊,在確認用戶所提供之姓名及實際資訊為正確記載,並依規定提出使用申請之情形,如無相當充足之理由應允諾其使用申請。 2.公司對於屬於下列各號所列情形之申請,得採取不予允諾或即使允諾後仍得取消允諾之措施。 (1)違反第7條規定提出使用申請之情形。 (2)無端使用第三者之信用卡、有/無線電話、銀行帳戶等資料進行使用申請,或以盜用方式進行服務使用付費結帳之情形。 (3)若是於本公司透過其他業者釋出的黑色沙漠遊戲服務之地區中, 對於會員在登入或是申請使用上,會有需要限制提供該會員遊戲服務之情況。 (4)在本公司往後預計要與其他業者簽訂黑色沙漠遊戲服務之地區中,對於會員的登入或是申請使用上,會有需要限制提供該會員遊戲服務之情況。 (5)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中明文禁止之行為目的而提出使用申請之情形。 公司於下列各號所列任一事由發生時,至該事由解除為止對於使用申請之允諾得進行保留 (1)公司之設備數量不足或發生技術上之障礙等情形。 (2)發生服務上之障礙或服務使用費用結帳方式發生障礙之情形。 (3)其他與上述各號事由類似導致進行使用申請允諾程序產生困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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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對於使用申請之允諾及限制
1.公司對於向用戶要求提供之資訊,在確認用戶所提供之姓名及實際資訊為正確記載,並依規定提出使用申請之情形,如無相當充足之理由應允諾其使用申請。 2.公司對於屬於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申請,得採取不予允諾或即使允諾後仍得取消允諾之措施。 (1)違反第7條規定提出使用申請之情形。 (2)無端使用第三者之信用卡、有/無線電話、銀行帳戶等資料進行使用申請,或以盜用方式進行服務使用付費結帳之情形。 (3)若是於本公司透過其他業者釋出的黑色沙漠遊戲服務之地區中, 對於會員在登入或是申請使用上,會有需要限制提供該會員遊戲服務之情況。 (4)在本公司往後預計要與其他業者簽訂黑色沙漠遊戲服務之地區中,對於會員的登入或是申請使用上,會有需要限制提供該會員遊戲服務之情況。 (5)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中明文禁止之行為目的而提出使用申請之情形。 公司於下列各款所列任一事由發生時,至該事由解除為止對於使用申請之允諾得進行保留(即有權不為允諾) (1)公司之設備數量不足或發生技術上之障礙等情形。 (2)發生服務上之障礙或服務使用費用結帳方式發生障礙之情形。 (3)其他與上述各款事由類似導致進行使用申請允諾程序產生困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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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九.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之契約取消權
1.未成年使用者加入會員時即視為已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日後進行遊戲收費服務使用亦視為在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進行之行為。若未成年會員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進行遊戲收費服務使用,本公司不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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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之契約取消權
1.未成年使用者加入會員時即推定已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日後進行遊戲收費服務使用亦推為在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進行之行為。若未成年會員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進行遊戲收費服務使用,本公司不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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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十. 會員帳號(ID)及密碼
1.公司為對會員進行會員之情報保護、服務使用說明等之方便性,得允許會員依照其選定之文字、數字或特殊文字之組合,賦予成為其會員帳號。
2.公司得透過帳號資訊遂行該會員之服務使用可能與否等之所有會員權利義務。
3.會員對於自身之帳號資訊應以良善管理人之身分善盡注意義務進行管理,會員因疏忽對於本人帳號資訊之管理,導致第三方使用該帳號資訊進行使用服務而發生之損害,其損害賠償責任應由會員自行負擔。
4.密碼因係用戶直接選定之事項,故密碼之管理責任應由會員直接負責,如遇用戶需要之情形或有保安上之理由等因素,會員得隨時變更帳號之密碼,如為公司提出變更要求之情形,用戶應提出經本人認證或公司所要求且經本人確認之文件。
5.會員應定期進行密碼之變更。
6.公司因會員之帳號情報等保安上之緊急理由,為確保用戶之資訊得在安全之情形下予以保護,得向用戶提出變更密碼之要求。本項情形時,用戶應在公司提出變更請求日後之最初連結時,對會員所保有帳號之密碼進行變更。
7.會員於會員加入申請時所記載之事項如有變更時,應以線上修正之方式進行變更,或以電子郵件等其他方法向公司告知變更事項。會員在未告知相關事項已變更之情形所發生之所有不利益,公司均不負相關責任。以下情形屬例外處理
(1)帳號是要讓渡給15歲以上的家人,並且具血親關係(僅限祖父母/父母/子女/親兄弟姊妹)、配偶關係(依據民法第967~970條規範),才能申請變更。
(2)根據第10條7-1項,申請資料變更時,公司可以依據服務使用條款,要求繳交身分認證與相關書面資料(家族關係證明書(戶籍謄本)、讓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被讓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家族間帳號名義變更同意書、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20歲之子女使用遊戲的同意書),若身分認證未通過或資料未齊全時,會員帳號將無法進行讓渡以及資料無法變更。
8.會員於遊戲服務使用期間不得提出已獲得承認帳號變更之請求,惟公司於下列各號所列事由發生而向會員提出帳號變更要求時,會員應予允諾。
(1)公司為提供用戶更具效率之服務所採取不得已措施之情形。
(2)公司因服務營運或政策上需要與其他服務進行統合之情形。
(3)其他會員申請之帳號依據相關法令或公司營運政策有進行變更必要性之情形。
9.會員依據使用條款應向公司提供相關資訊時,應確實提供真實性之資訊,如因提供虛偽資訊導致會員本人發生不利益之情形,公司無法進行相關保護措施。
10.會員透過個人資訊管理畫面得隨時閱覽並修正自身帳號之個人資訊,惟屬於公司進行服務管理上所必要之姓名、生日、帳號(E-mail信箱)等,除有第10條第7-1、7-2項例外得變更之情形外,皆無法進行修正。
11.屬於第10條 7-1項內容的狀況,需要向公司申請資料變更,依據第10條第7-2項的內容,無法通過程序者即無法變更資料和讓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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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會員帳號(ID)及密碼
1.公司為對會員進行會員之情報保護、服務使用說明等之方便性,得允許會員依照其選定之文字、數字或特殊文字之組合,賦予成為其會員帳號。 2.公司得透過帳號資訊遂行該會員之服務使用可能與否等之所有會員權利義務。 3.會員對於自身之帳號資訊應以良善管理人之身分善盡注意義務進行管理,會員因疏忽對於本人帳號資訊之管理,導致第三方使用該帳號資訊進行使用服務而發生之損害,其損害賠償責任應由會員自行負擔。 4.密碼因係用戶直接選定之事項,故密碼之管理責任應由會員直接負責,如遇用戶需要之情形或有保安上之理由等因素,會員得隨時變更帳號之密碼,如為公司提出變更要求之情形,用戶應提出經本人認證或公司所要求且經本人確認之文件。 5.會員應定期進行密碼之變更。 6.公司因會員之帳號情報等保安上之緊急理由,為確保用戶之資訊得在安全之情形下予以保護,得向用戶提出變更密碼之要求。本項情形時,用戶應在公司提出變更請求日後之最初連結時,對會員所保有帳號之密碼進行變更。 7.會員於會員加入申請時所記載之事項如有變更時,在符合本使用條款約定之情況下,應以線上修正之方式進行變更,或以電子郵件等其他方法向公司告知變更事項。會員在未告知相關事項已變更之情形所發生之所有不利益,公司均不負相關責任。以下情形屬例外處理 (1)帳號是要讓渡給15歲以上的家人,並且具血親關係(僅限祖父母/父母/子女/親兄弟姊妹)、配偶關係(依據民法第967~970條規範),才能申請變更。 (2)根據第10條7-1項,申請資料變更時,公司可以依據服務使用條款,要求繳交身分認證與相關書面資料(家族關係證明書(戶籍謄本)、讓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被讓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家族間帳號名義變更同意書、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20歲之子女使用遊戲的同意書),若身分認證未通過或資料未齊全時,會員帳號將無法進行讓渡以及資料無法變更。 8.會員於遊戲服務使用期間不得提出已獲得承認帳號變更之請求,惟公司於下列各款所列事由發生而向會員提出帳號變更要求時,會員應予允諾。 (1)公司為提供用戶更具效率之服務所採取不得已措施之情形。 (2)公司因服務營運或政策上需要與其他服務進行統合之情形。 (3)其他會員申請之帳號依據相關法令或公司營運政策有進行變更必要性之情形。 9.會員依據使用條款應向公司提供相關資訊時,應確實提供真實性之資訊,如因提供虛偽資訊導致會員本人發生不利益之情形,公司無法進行相關保護措施。 10.會員透過個人資訊管理畫面得隨時閱覽並修正自身帳號之個人資訊,惟屬於公司進行服務管理上所必要之姓名、生日、帳號(E-mail信箱)等,除有第10條第7-1、7-2項例外得變更之情形外,皆無法進行修正。 11.屬於第10條 7-1項內容的狀況,需要向公司申請資料變更,依據第10條第7-2項的內容,無法通過程序者即無法變更資料和讓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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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十一. 個人資訊之保護及管理
1.公司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方式,致力於包含帳號資訊等屬於用戶個人資訊之保護措施,對於用戶個人資訊之保護及使用應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公司另外公告之個人資訊處理辦法。 2.為了提供會員各項服務,有可能會將會員的個人資料委託給外包公司受理,代行提供服務。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外包公司需要取得會員個資之情形定會事前告知會員,並會管理並監督外包公司以確保其不會違反個資法及相關法令。 3.除公司之官方網站以外之連結網站(「提供者」之網站、第三方提供之服務等),以及依照會員之提供同意由「公司」向「提供者」提供個人資訊後,該當「提供者」應善盡個人資訊保護義務。另外,由「提供者」營運管理之網站中,並不適用「公司」之個人資訊處理辦法。 4.公司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導致包含用戶帳號資訊之所有資訊流出之情形,並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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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個人資訊之保護及管理
1.公司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方式,致力於包含帳號資訊等屬於用戶個人資訊之保護措施,對於用戶個人資訊之保護及使用應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公司另外公告之個人資訊處理辦法。 2.為了提供會員各項服務,有可能會將會員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外包公司受理,代行提供服務。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外包公司需要取得會員個資之情形定會事前告知會員,並會管理並監督外包公司以確保其不會違反個資法及相關法令。 3.除公司之官方網站以外之連結網站(「提供者」之網站、第三方提供之服務等),以及依照會員之提供同意由「公司」向「提供者」提供個人資訊後,該當「提供者」應善盡個人資訊保護義務。另外,由「提供者」營運管理之網站中,並不適用「公司」之個人資訊處理辦法。 4.公司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導致包含用戶帳號資訊之所有資訊流出之情形,並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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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十四. 會員之義務
1.會員不得有下列各號所列任一行為,或以進行下列各號所列行為為目的之意圖行為。 (1)申請或變更時虛假內容之記載。 (2)盜用他人之資訊。 (3)冒充公司之任職員、營運者、其他關係者之行為。 (4)公司所公告資訊之變更。 (5)公司所禁止之資訊(電腦程式等)之發送及揭示。 (6)對公司未提供或未認證之電腦程式、機器或裝置進行製作、散布、使用、廣告之行為。 (7)對於公司與其他第三方之著作權等知識財產權造成侵害之行為。 (8)損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之名譽或妨礙業務進行之行為。 (9)散布猥褻或暴力性言語或文字、圖像、音響,以及其他以違反公序良俗方式公開或揭示資訊之行為。 (10)除第10條第7-1、7-2項所訂讓渡情形外,對於個人資料(帳號、角色、遊戲道具等)以非正常之方法取得,以及以有償方式進行處分(讓渡、買賣等)或成為權利客體(擔保提供、貸與等)之行為。 (11)針對第10號之行為進行誘導或廣告行為。 (12)未經公司同意進行營利、營業、廣告、政治活動等為目的而使用遊戲服務之行為。 (13)其他於相關法令中明文禁止或違反善良風俗及社會觀念上不允許之行為。 (14)以造成服務之錯誤或故障情形惡化為目的而進行服務使用之行為。 (15)以欺瞞或私刑行為等之方法從其他用戶取得遊戲道具之行為。 (16)惡用公司及金流相關業者等所提供之用戶加入、遊戲使用、結帳退款等相關服務系統,因而獲取不當利益之行為。 (17)對於公司服務之營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妨礙行為。 (18)將透過公司之服務所獲得之資訊在未獲得公司事前承認之情形下,使用於服務使用目的以外之複製或流通或進行商業使用之行為。 (19)會員負有以公平合理方式進行遊戲之義務,對於本使用條款之規定、營運政策及遊戲服務網頁上之公告事項、公司進行通知之事項等,應進行確認並負有遵守及配合公司查緝「違規使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利用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之方式進行遊戲」等各款行為之義務。
2.會員對於本使用條款之規定、營運政策及遊戲服務網頁上之公告事項、公司進行通知之事項等,應進行確認並負有遵守之義務。 3.公司對於本條第1項及第2項及屬於下列各號所列任一事項之具體類型,應於營運政策中明確制定,會員對於相關規範應確實遵守。
(1)對於會員之綽號、帳號名稱、角色名稱、家門名稱、領地名稱之限制。 (2)對於對話等內容及方法之限制。 (3)關於討論版使用之限制。 (4)對於遊戲操控方法之限制。 (5)其他對於用戶之遊戲服務使用在不侵害基本權利之範圍內,經公司認定為在遊戲服務營運上有明確制定必要之事項。 4.對於帳號資訊之管理責任應由會員負擔,會員不得有使用第三方之帳號或將自身之帳號提供第三方進行使用之行為。 5.會員不得無端使用他人之信用卡、有/無線電話、銀行帳號等,或以盜用方式進行Acoin儲值行為或無端使用或盜用他人之Acoin進行商品等之購買行為。 6.會員對於本使用條規中規定之事項、遊戲服務網頁或個別遊戲網頁上之公告事項及公司所制定之營運政策等所有政策或規定,應隨時進行確認並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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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會員之義務
1.會員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列任一行為,或以進行下列各款所列行為為目的之意圖行為。 (1)申請或變更時虛假內容之記載。 (2)盜用他人之資訊。 (3)冒充公司之任職員、營運者、其他關係者之行為。 (4)公司所公告資訊之變更。 (5)公司所禁止之資訊(電腦程式等)之發送及揭示。 (6)對公司未提供或未認證之電腦程式、機器或裝置進行製作、散布、使用、廣告之行為。 (7)對於公司與其他第三方之著作權等知識財產權造成侵害之行為。 (8)損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之名譽或妨礙業務進行之行為。 (9)散布猥褻或暴力性言語或文字、圖像、音響,以及其他以違反公序良俗方式公開或揭示資訊之行為。 (10)除第10條第7-1、7-2項所訂讓渡情形外,對於個人資料(帳號、角色、遊戲道具等)以非正常之方法取得,以及以有償方式進行處分(讓渡、買賣等)或成為權利客體(擔保提供、貸與等)之行為。 (11)針對第10款之行為進行誘導或廣告行為。 (12)未經公司同意進行營利、營業、廣告、政治活動等為目的而使用遊戲服務之行為。 (13)其他於相關法令中明文禁止或違反善良風俗及社會觀念上不允許之行為。 (14)以造成服務之錯誤或故障情形惡化為目的而進行服務使用之行為。 (15)以欺瞞或私刑行為等之方法從其他用戶取得遊戲道具之行為。 (16)惡用公司及金流相關業者等所提供之用戶加入、遊戲使用、結帳退款等相關服務系統,因而獲取不當利益之行為。 (17)對於公司服務之營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妨礙行為。 (18)將透過公司之服務所獲得之資訊在未獲得公司事前承認之情形下,使用於服務使用目的以外之複製或流通或進行商業使用之行為。 (19)會員負有以公平合理方式進行遊戲之義務,對於本使用條款之規定、營運政策及遊戲服務網頁上之公告事項、公司進行通知之事項等,應進行確認並負有遵守及配合公司查緝「違規使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利用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之方式進行遊戲」等各款行為之義務。
2.會員對於本使用條款之規定、營運政策及遊戲服務網頁上之公告事項、公司進行通知之事項等,應進行確認並負有遵守之義務。 3.公司對於本條第1項及第2項及屬於下列各款所列任一事項之具體類型,應於營運政策中明確制定,會員對於相關規範應確實遵守。
(1)對於會員之綽號、帳號名稱、角色名稱、家門名稱、領地名稱之限制。 (2)對於對話等內容及方法之限制。 (3)關於討論版使用之限制。 (4)對於遊戲操控方法之限制。 (5)其他對於用戶之遊戲服務使用在不侵害基本權利之範圍內,經公司認定為在遊戲服務營運上有明確制定必要之事項。 4.對於帳號資訊之管理責任應由會員負擔,會員不得有使用第三方之帳號或將自身之帳號提供第三方進行使用之行為。 5.會員不得無端使用他人之信用卡、有/無線電話、銀行帳號等,或以盜用方式進行Acoin儲值行為或無端使用或盜用他人之Acoin進行商品等之購買行為。 6.會員對於本使用條規中規定之事項、遊戲服務網頁或個別遊戲網頁上之公告事項及公司所制定之營運政策等所有政策或規定,應隨時進行確認並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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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十五. 遊戲服務之提供及中斷等
1.公司應向用戶提供與下列各號相同之服務。 (1)遊戲服務。 (2)保安服務。 (3)顧客保護服務。 (4)相關附加服務。 (5)其他由公司所追加開發或透過與其他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等方式,向會員提供之所有服務。 2.遊戲服務使用時間以全年無休1日24小時(00:00-24:00)為原則提供。 3.即使第2項原則性規定遊戲服務使用時間,惟如該等下列各號所列情形時,公司得於一定期間內不進行遊戲服務之提供,該等時間期間公司並不具提供遊戲服務之義務。 (1)電腦等資訊通信設備之保修檢查,交替、定期檢查或遊戲服務營運上必要之情形。 (2)發生駭客等之電子方式侵害、通信意外、服務設備之障礙或發生會員們之非正常遊戲使用狀態等無法預測情事,公司對於服務之不穩定性有採取必要對應措施之情形。 (3)依據相關法令、政府及公司之政策中應以於特定時間或次數限制等方法,禁止進行服務提供之情形。 (4)因遭遇天災地變、非常狀態、戰爭等不可抗力事由,正常性遊戲服務提供為不可能之情形。 (5)因公司之分割、合併、營業讓渡、營業之廢止等事由,導致該等遊戲服務之收益惡化等公司營業上發生重大變數之情形。 4.公司於第3項第1號之情形時,得採取以每週或隔週為單位制定一定之期間中止遊戲服務,本項情形時公司最少應於24小時前將該事實透過遊戲初期畫面化遊戲服務網頁向會員進行公告。 5.公司因第3項第2號之事由在無事前公告之情形下得暫時中止相關服務,公司於此項情形時,應於事後將該事實透過遊戲初期畫面或遊戲服務網頁向會員告知。 6.公司對於與公司所提供之免費服務使用相關而導致用戶發生之任何損害並不負任何責任,惟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發生之情形除外。 7.公司與會員均同意,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相關收費服務,因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導致在無事前公告之情形下產生1天超過4小時(累積時間)以上連續終止服務或發生障礙之情形時,由公司以服務中止、障礙時間為基準之3倍時間,提供持續性使用契約之帳號免費延長使用作為損害賠償,會員並不得以此原因另向公司請求賠償。 公司與會員均同意,雖公司已就因伺服器檢查等事由所生之服務中止、障礙為事前通知,但倘該服務中止、障礙之時間超過10小時以上,應由公司依照超過之時間免費延長用戶之使用時間作為損害賠償,會員並不得以此原因另向公司請求賠償。 8.第3項第3號至第5號之情形時,公司如因技術、營運上必要得採取將遊戲服務全部中斷之措施,惟應於30日前於遊戲服務網頁上將遊戲服務中斷之訊息公告,如遇到無法透過事前通知之不得已情形時,公司得採取事後告知之方式通知遊戲服務用戶。 9.公司依據第8項規定將遊戲服務終了之情形時,會員對於免費服務及未剩下使用時間之收費服務、持續性收費使用契約、期間制收費道具所產生之損害,不得向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使用期間無限定之收費道具至服務終了日為止,視為該當收費道具之使用期間。 10.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中得採取對於部分服務以收費之方式提供,與收費服務相關之具體性規範事項應以本使用條款及公司中制定之營運政策等為依據。 11.公司為提供相關服務且認定為必要之情形時,得要求會員安裝由公司所提供之電腦程式,公司至會員完成該電腦程式安裝為止,得針對用量、功能、刪除方法、其他電腦程式造成之影響等重大事項,依照電腦程式之特性運用適切之方法進行告知,且應獲得會員對電腦程式安裝之同意。 惟會員於ActiveX程式自動安裝並選定瀏覽器選項之情形時,公司得視為會員對於ActiveX程式之安裝已表示同意,在無另外之意思確認之情形下,即得進行該程式之安裝。 12.公司於未重大變更第11項中告知內容之範圍內,如欲進行程式之廢棄或更新之情形時,得省略重要事項告知及同意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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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遊戲服務之提供及中斷等
1.公司應向用戶提供與下列各號相同之服務。 (1)遊戲服務。 (2)保安服務。 (3)顧客保護服務。 (4)相關附加服務。 (5)其他由公司所追加開發或透過與其他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等方式,向會員提供之所有服務。 2.遊戲服務使用時間以全年無休1日24小時(00:00-24:00)為原則提供。 3.即使第2項原則性規定遊戲服務使用時間,惟如該等下列各號所列情形時,公司得於一定期間內不進行遊戲服務之提供,該等時間期間公司並不具提供遊戲服務之義務。 (1)電腦等資訊通信設備之保修檢查,交替、定期檢查或遊戲服務營運上必要之情形。 (2)發生駭客等之電子方式侵害、通信意外、服務設備之障礙或發生會員們之非正常遊戲使用狀態等無法預測情事,公司對於服務之不穩定性有採取必要對應措施之情形。 (3)依據相關法令、政府及公司之政策中應以於特定時間或次數限制等方法,禁止進行服務提供之情形。 (4)因遭遇天災地變、非常狀態、戰爭等不可抗力事由,正常性遊戲服務提供為不可能之情形。 (5)因公司之分割、合併、營業讓渡、營業之廢止等事由,導致該等遊戲服務之收益惡化等公司營業上發生重大變數之情形。 4.公司於第3項第1款之情形時,得採取以每週或隔週為單位制定一定之期間中止遊戲服務,本項情形時公司最少應於24小時前將該事實透過遊戲初期畫面化遊戲服務網頁向會員進行公告。 5.公司因第3項第2號之事由在無事前公告之情形下得暫時中止相關服務,公司於此項情形時,應於事後將該事實透過遊戲初期畫面或遊戲服務網頁向會員告知。 6.公司對於與公司所提供之免費服務使用相關而導致用戶發生之任何損害並不負任何責任,惟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發生之情形除外。 7.公司與會員均同意,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相關收費服務,因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導致在無事前公告之情形下產生1天超過4小時(累積時間)以上連續終止服務或發生障礙之情形時,由公司以服務中止、障礙時間為基準之3倍時間,提供持續性使用契約之帳號免費延長使用作為損害賠償,會員並不得以此原因另向公司請求賠償。 公司與會員均同意,雖公司已就因伺服器檢查等事由所生之服務中止、障礙為事前通知,但倘該服務中止、障礙之時間超過10小時以上,應由公司依照超過之時間免費延長用戶之使用時間作為損害賠償,會員並不得以此原因另向公司請求賠償。 8.第3項第3款至第5款之情形時,公司如因技術、營運上必要得採取將遊戲服務全部中斷之措施,惟應於30日前於遊戲服務網頁上將遊戲服務中斷之訊息公告,如遇到無法透過事前通知之不得已情形時,公司得採取事後告知之方式通知遊戲服務用戶。 9.公司依據第8項規定將遊戲服務終了之情形時,會員對於免費服務及未剩下使用時間之收費服務、持續性收費使用契約、期間制收費道具所產生之損害,不得向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使用期間無限定之收費道具至服務終了日為止,視為該當收費道具之使用期間。 10.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中得採取對於部分服務以收費之方式提供,與收費服務相關之具體性規範事項應以本使用條款及公司中制定之營運政策等為依據。 11.公司為提供相關服務且認定為必要之情形時,得要求會員安裝由公司所提供之電腦程式,公司至會員完成該電腦程式安裝為止,得針對用量、功能、刪除方法、其他電腦程式造成之影響等重大事項,依照電腦程式之特性運用適切之方法進行告知,且應獲得會員對電腦程式安裝之同意。 惟會員於ActiveX程式自動安裝並選定瀏覽器選項之情形時,公司得視為會員對於ActiveX程式之安裝已表示同意,在無另外之意思確認之情形下,即得進行該程式之安裝。 12.公司於未重大變更第11項中告知內容之範圍內,如欲進行程式之廢棄或更新之情形時,得省略重要事項告知及同意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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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十六. 遊戲服務之變更及內容修正
1.會員對於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得依照本使用條款、營運政策及公司所設定之遊戲規則進行遊戲服務之使用。 2.因公司透過遊戲服務向會員提供之遊戲世界為公司所創造出之假想世界,故公司對於遊戲內容之製作、變更、維持、報酬等具有相關權限。 3.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及合作服務之內容如認定為有營運、技術上必要之情形時,得隨時採取變更(廢止)之措施。本項情形時,公司應透過遊戲服務網站將相關內容進行公告。 4.公司對於所提供合作服務之服務提供內容、第三方公司之義務、用戶之權利/義務等詳細事項,應依照各合作服務對於第三方所提供之另外條款、營運政策等(以下稱為「合作服務使用條款」中制定之事項為依據。合作服務使用時,用戶對於由第3方所提供另外之合作服務使用條款有進行同意之必要。 5.公司對屬於遊戲服務一環之網頁及遊戲服務中所提供之各種遊戲及相關網站得進行改編、分離,本項情形時,公司在積極向用戶進行告知後,得允許用戶於改編或分離之網站中得獲得服務之提供。 6.如判斷為營運上必要之情形時,公司得進行遊戲服務之企劃或採取遊戲相關情報追加、刪除、變更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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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遊戲服務之變更及內容修正
1.會員對於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應依照本使用條款、營運政策及公司所設定之遊戲規則進行遊戲服務之使用。 2.因公司透過遊戲服務向會員提供之遊戲世界為公司所創造出之假想世界,故公司對於遊戲內容之製作、變更、維持、報酬等具有相關權限。 3.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及合作服務之內容如認定為有營運、技術上必要之情形時,得隨時採取變更(廢止)之措施。本項情形時,公司應透過遊戲服務網站將相關內容進行公告。 4.公司對於所提供合作服務之服務提供內容、第三方公司之義務、用戶之權利/義務等詳細事項,應依照各合作服務對於第三方所提供之另外條款、營運政策等(以下稱為「合作服務使用條款」中制定之事項為依據。合作服務使用時,用戶對於由第3方所提供另外之合作服務使用條款有進行同意之必要。 5.公司對屬於遊戲服務一環之網頁及遊戲服務中所提供之各種遊戲及相關網站得進行改編、分離,本項情形時,公司在積極向用戶進行告知後,得允許用戶於改編或分離之網站中得獲得服務之提供。 6.如判斷為營運上必要之情形時,公司得進行遊戲服務之企劃或採取遊戲相關情報追加、刪除、變更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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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十七. 告示物之管理
1.關於用戶告示物之權利及責任由用戶本人負擔,如因用戶之告示物侵害第三方之著作權等知識財產權,對於因而發生之民、刑事責任應由用戶直接負擔所有責任。 2.公司對於用戶之告示物應以珍貴之事物思考看待,且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使告示物不至於遭受變造、毀損、刪除,惟公司對屬於下列各號所列任一情形之告示物,得在不經事前通知之程序逕行刪除、移動或拒絕登錄,對於刊登該當告示物之用戶公司,得依據使用條款及營運政策採取一定之處置。 (1)告示內容對其他用戶或第三方進行嚴厲之汙辱,或造成名譽受損之情形。 (2)用戶刊登淫亂物或蓄意連結淫亂網站之情形。 (3)告示內容對公司、其他用戶或第三方之著作權等其他知識財產權之權利造成侵害之情形。 (4)告示內容違背公司規定之告示物刊登原則,或與告示板之風格不符之情形。 (5)告示內容屬於公司政策上不允許之情形,包含將與用戶帳號或遊戲上使用之道具、遊戲上假想資產等進行買賣之情形。 (6)刊登助長不法複製或駭客內容之情形。 (7)客觀上認定有結合犯罪行為內容之情形。 (8)刊登以營利為目的之廣告內容之情形。 (9)妨礙公司或服務正常性營運之情形。 (10)刊登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內容或誘導連結相關網站之情形。 (11)其他經判斷為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 3.因告示物發生侵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時,受侵害者得依據相關法令及顧客服務中心制定之程序,提出將該告示物之告示進行中斷或刪除等請求。本項情形時,公司亦應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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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告示物之管理
1.關於用戶告示物之權利及責任由用戶本人負擔,如因用戶之告示物侵害第三方之著作權等知識財產權,對於因而發生之民、刑事責任應由用戶直接負擔所有責任。 2.公司對於用戶之告示物應以珍貴之事物思考看待,且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使告示物不至於遭受變造、毀損、刪除,惟公司對屬於下列各款所列任一情形之告示物,得在不經事前通知之程序逕行刪除、移動或拒絕登錄,對於刊登該當告示物之用戶,公司得依據使用條款及營運政策採取一定之處置。 (1)告示內容對其他用戶或第三方進行嚴厲之汙辱,或造成名譽受損之情形。 (2)用戶刊登淫亂物或蓄意連結淫亂網站之情形。 (3)告示內容對公司、其他用戶或第三方之著作權等其他知識財產權之權利造成侵害之情形。 (4)告示內容違背公司規定之告示物刊登原則,或與告示板之風格不符之情形。 (5)告示內容屬於公司政策上不允許之情形,包含將與用戶帳號或遊戲上使用之道具、遊戲上假想資產等進行買賣之情形。 (6)刊登助長不法複製或駭客內容之情形。 (7)客觀上認定有結合犯罪行為內容之情形。 (8)刊登以營利為目的之廣告內容之情形。 (9)妨礙公司或服務正常性營運之情形。 (10)刊登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內容或誘導連結相關網站之情形。 (11)其他經判斷為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 3.因告示物發生侵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時,受侵害者得依據相關法令及顧客服務中心制定之程序,提出將該告示物之告示進行中斷或刪除等請求。本項情形時,公司亦應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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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十九. 著作權等之歸屬
1.對於遊戲服務內由公司所製作內容之著作權及其他知識財產權之權利屬於公司所有,公司對於與遊戲服務相關提供會員得依照公司制定之使用條件進行遊戲或角色、遊戲道具、遊戲金幣、網站位置等之使用,僅賦予會員使用權,會員不得針對使用權進行有償讓渡、販賣、擔保提供等處分行為。 2.會員對於因進行由公司所提供遊戲服務之使用而獲得之資訊中,知識財產權歸屬於公司或提供業者之資訊,在未獲得公司或提供業者事前同意下,不得進行複製、傳送、出版、散布、播放,以及其他以營利為目的之使用,亦不得提供第三方進行使用。 3.會員對於遊戲內被賦予或與遊戲服務相關,由會員或其他用戶透過遊戲客戶或遊戲服務上傳或傳送包含對話文字之溝通對話、圖片、聲音及所有資料及資訊(以下稱為「用戶內容」),公司得依照與下列各號相同之方法與條件允許會員進行使用。 ‧ 進行該用戶內容之使用、編輯形式之變更及其他變型之行為(公布、複製、公演、傳送、散布、播放、2次性著作製作等,均能以任何型態進行使用,使用期間及地區無限制)。 ‧ 在未獲得對用戶內容進行製作之用戶事前同意下,不得將用戶內容以交易為目的進行販賣、貸與、讓渡行為。 4.對於遊戲內並未賦予且與遊戲服務並無一致性之會員用戶內容(例如:一般討論版等告示物),得將搜尋結果與內部服務及相關宣傳等進行暴露使用,並得在進行對該當暴露必要之範圍內進行部分修正、複製及編輯。本項情形時,公司應遵守與著作權法相關之內容,會員隨時得透過顧客中心或服務內管理功能,提出將該討論版刪除、檢索結果排除、列為非公開等之請求。 5.公司如欲依照第3項及第4項以外之方法對會員討論版進行使用之情形時,應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於事前獲得會員之同意。 6.公司經判斷後如認為會員進行告示或登錄之遊戲內之告示物、告示內容屬於第14條中明文規定之禁止行為時,得在不經事前通知程序下進行相關告示內容之刪除、移動或拒絕登錄等措施。 7.由公司負責營運之討論板等告示資訊如有侵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時,會員得向公司提出將該資訊進行刪除或反駁內容告示之請求。本項情形時,公司應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並將相關處置結果通知申請人。 8.第3項及第4項規定於公司進行遊戲服務營運期間均屬有效,即使於相關會員當事人退出會員後仍持續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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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著作權等之歸屬
1.對於遊戲服務內由公司所製作內容之著作權及其他知識財產權之權利屬於公司所有,公司對於與遊戲服務相關提供會員得依照公司制定之使用條件進行遊戲或角色、遊戲道具、遊戲金幣、網站位置等之使用,僅賦予會員使用權,會員不得針對使用權進行有償讓渡、販賣、擔保提供等處分行為。 2.會員對於因進行由公司所提供遊戲服務之使用而獲得之資訊中,知識財產權歸屬於公司或提供業者之資訊,在未獲得公司或提供業者事前同意下,不得進行複製、傳送、出版、散布、播放,以及其他以營利為目的之使用,亦不得提供第三方進行使用。 3.會員對於遊戲內被賦予或與遊戲服務相關,由會員或其他用戶透過遊戲客戶或遊戲服務上傳或傳送包含對話文字之溝通對話、圖片、聲音及所有資料及資訊(以下稱為「用戶內容」),公司得依照與下列各號相同之方法與條件允許會員進行使用。 (1)進行該用戶內容之使用、編輯形式之變更及其他變型之行為(公布、複製、公演、傳送、散布、播放、2次創作等,均能以任何型態進行使用,使用期間及地區無限制)。 (2)在未獲得對用戶內容進行製作之用戶事前同意下,不得將用戶內容以交易為目的進行販賣、貸與、讓渡行為。 4.對於遊戲內並未賦予且與遊戲服務並無一致性之會員用戶內容(例如:一般討論版等告示物),得將搜尋結果與內部服務及相關宣傳等進行暴露使用,並得在進行對該當暴露必要之範圍內進行部分修正、複製及編輯。本項情形時,公司應遵守與著作權法相關之內容,會員隨時得透過顧客中心或服務內管理功能,提出將該討論版刪除、檢索結果排除、列為非公開等之請求。 5.公司如欲依照第3項及第4項以外之方法對會員討論版進行使用之情形時,應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於事前獲得會員之同意。 6.公司經判斷後如認為會員進行告示或登錄之遊戲內之告示物、告示內容屬於第14條中明文規定之禁止行為時,得在不經事前通知程序下進行相關告示內容之刪除、移動或拒絕登錄等措施。 7.由公司負責營運之討論板等告示資訊如有侵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時,會員得向公司提出將該資訊進行刪除或反駁內容告示之請求。本項情形時,公司應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並將相關處置結果通知申請人。 8.第3項及第4項規定於公司進行遊戲服務營運期間均屬有效,即使於相關會員當事人退出會員後仍持續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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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二十二. 對於會員之遊戲服務使用限制及使用中止
1.公司對於會員得依照下列各號之區分進行遊戲服務使用之相關限制,達到進行使用限制之具體性會員之義務違反事由,應依照第24條制定之營運政策中所制定之標準。
(1)角色部分權限限制 : 一定期間內對角色之聊天等一定權限限制。
(2)角色使用限制 : 一定期間或永久性會員角色之使用進行限制。
(3)帳號使用限制 : 一定期間或永久性會員帳號之使用限制。
(4)會員使用限制:一定期間或永久性會員之遊戲服務使用限制。
2.公司之使用限制如屬正當之情形時,公司對於因使用限制導致會員遭受之收費內容損失、點數消滅等損失,不負另外之賠償責任。
3.公司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同法施行令之規定,應致力於服務改善與用戶資訊保護,在營運政策中得制定將一定期間以上未進行遊戲使用之帳戶分類成閒置ID,或採取使用限制、帳號資訊刪除等必要之處置。依據本項規定採取上述必要處置之情形時,至少應於30日以前將該事實通知會員。
4.公司於會員違反本使用條款第14條制定義務之情形時,在完成事前通報程序後,得制定一定期間中止該會員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或採取解除使用契約之措施。 惟如會員違反之義務為本使用條款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第5項記載會員義務,或因會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公司遭受損害之情形時,公司得在不經事前通知程序下,制定一定期間中止該會員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或採取解除使用契約之措施。
5.依據第4項規定採取使用中止或解除契約措施之情形時,公司應將解除契約事由及解除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與此類似之方法向會員進行通報,或透過遊戲服務網頁等公告,使該會員得透過遊戲服務網頁進行確認。另外,本項情形時該會員得依據網頁顧客服務中心提供之程序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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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對於會員之遊戲服務使用限制及使用中止
1.公司對於會員得依照下列各號之區分進行遊戲服務使用之相關限制,達到進行使用限制之具體性會員之義務違反事由,應依照第24條制定之營運政策中所制定之標準。 (1)角色部分權限限制 : 一定期間內對角色之聊天等一定權限限制。 (2)角色使用限制 : 一定期間或永久性會員角色之使用進行限制。 (3)帳號使用限制 : 一定期間或永久性會員帳號之使用限制。 (4)會員使用限制:一定期間或永久性會員之遊戲服務使用限制。 2.公司之使用限制如屬正當之情形時,公司對於因使用限制導致會員遭受之收費內容損失、點數消滅等損失,不負另外之賠償責任。 3.公司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同法施行令之規定,應致力於服務改善與用戶資訊保護,在營運政策中得制定將一定期間以上未進行遊戲使用之帳戶分類成閒置ID,或採取使用限制、帳號資訊刪除等必要之處置。依據本項規定採取上述必要處置之情形時,至少應於30日以前將該事實通知會員。 4.公司於會員違反本使用條款第14條制定義務之情形時,在完成事前通報程序後,得制定一定期間中止該會員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或採取終止或解除使用契約之措施。 惟如會員違反之義務為本使用條款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第5項記載會員義務,或因會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公司遭受損害之情形時,公司得在不經事前通知程序下,制定一定期間中止該會員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或採取終止或解除使用契約之措施。 5.依據第4項規定採取使用中止、終止或解除契約措施之情形時,公司應將相關事由及日期以書面、電子郵件或與此類似之方法向會員進行通報,或透過遊戲服務網頁等公告,使該會員得透過遊戲服務網頁進行確認。另外,本項情形時該會員得依據網頁顧客服務中心提供之程序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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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二十三. 屬於臨時措施之使用限制
1.公司對於下列各號所列問題至完成詳細調查為止,得暫時停止該帳號之使用權利。 (1)帳號遭受駭客入侵或遭受盜用,且已受理會員提出正當申告程序之情形。 (2)合理懷疑帳號為不法程式使用者、工作室等違反行為者之情形。 (3)其他與上述各號類似之事由且有採取臨時措施必要之情形。 2.第1項之情形時,公司完成相關調查後,得考慮遊戲服務使用期間對進行使用之會員支付一定額度之使用時間,讓會員得延長與使用限制期間相等之遊戲服務使用時間,惟如判定屬於第1項違反行為之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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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屬於臨時措施之使用限制
1.公司對於下列各號所列問題至完成詳細調查為止,得暫時停止該帳號之使用權利。 (1)帳號遭受駭客入侵或遭受盜用,且已受理會員提出正當申告程序之情形。 (2)合理懷疑帳號為不法程式使用者、工作室等違反行為者之情形。 (3)其他與上述各款類似之事由且有採取臨時措施必要之情形。 2.第1項之情形時,公司完成相關調查後,得考慮遊戲服務使用期間對進行使用之會員支付一定額度之使用時間,讓會員得延長與使用限制期間相等之遊戲服務使用時間,惟如判定屬於第1項違反行為之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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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二十四. 使用限制之事由與程序
1.公司應考慮違反行為內容、程度、次數、結果等所有事項,將達成使用限制之具體性由及處理程序於營運政策中明確制定。 2.公司依據第22條規定採取使用限制措施之情形時,對於會員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透過遊戲初期畫面或遊戲服務官網網頁上記載之方法,將下列各號所列之事項向會員通報 (1)使用限制事由。 (2)使用限制類型及期間。 (3)對於使用限制之異議申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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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使用限制之事由與程序
1.公司應考慮違反行為內容、程度、次數、結果等所有事項,將達成使用限制之具體性由及處理程序於營運政策中明確制定。 2.公司依據第22條規定採取使用限制措施之情形時,對於會員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透過遊戲初期畫面或遊戲服務官網網頁上記載之方法,將下列各款所列之事項向會員通報 (1)使用限制事由。 (2)使用限制類型及期間。 (3)對於使用限制之異議申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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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二十七. Acoin的七天鑑賞期以及退款
1.公司提供的付費服務分為可接受七天鑑賞期以及有限的七天鑑賞期,該內容需要在購買時又或透過營運政策公告。簽訂使用付費服務的會員可於購買日當天或使用付費服務日開始七天內執行七天鑑賞期之退款。 2.會員若有下列各號所列任一情形,公司根據規章第一項無法申請七天鑑賞期之退款。 (1)Acoin儲值後超過七天之情形。 (2)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導致產品發生滅失或毀損之情形。 (3)可開封產品疑似遭複製或包裝已經毀損之情形。 (4)其他違反交易安全法令之情形。 (5)七天內,實體點卡已儲值成Acoin但未使用之情形,申請退款須扣除35%通路成本費用,收取通路成本費用是由通路商收取。 3.會員需以書面(包含電子文件)要求退款,退款時會根據Acoin儲值時使用的結帳方法扣除手續費。 (1)以下為各儲值方法之手續費
MyCard |
Paypal |
通路手續費 30% |
通路手續費 30% |
營業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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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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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費用 100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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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費用 100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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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公司手續費 0.3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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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費 30NTD (海外地區玩家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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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coin第一次儲值日開始經過7天以後要求退款時,會員需要提出正當理由並以佐證。若沒有正當的理由及證據的情況不予以退費。 5.因歸責於公司的事由之情形,公司應以現金、信用卡、匯款或郵寄的方式退款。 6.在記錄會員實際正常性購買明細中並未透過正常儲值結帳程序,而是透過遊戲服務中經由獎勵而取得,或從其他帳號接受到禮物、透過公司內部舉辦之活動或外部合作服務廠商所舉辦之活動等而獲得支付之收費道具等,會員均不得提出退款之請求。 7.因違反現行法令、遊戲相關條款等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導致遊戲服務使用遭受限制、違反遊戲相關條款等的會員提出遊戲服務使用契約終止之申請、或使用契約遭受終止之情形時,公司對於會員提出之退款請求得有所限制(包含拒絕退款、部分退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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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Acoin的七天鑑賞期以及退款
1.公司提供的付費服務分為可接受七天鑑賞期以及有限的七天鑑賞期,該內容需要在購買時又或透過營運政策公告。簽訂使用付費服務的會員可於購買日當天或使用付費服務日開始七天內執行七天鑑賞期之退款。 2.會員若有下列各號所列任一情形,公司根據規章第一項無法申請七天鑑賞期之退款。 (1)Acoin儲值後超過七天之情形。 (2)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導致產品發生滅失或毀損之情形。 (3)可開封產品疑似遭複製或包裝已經毀損之情形。 (4)其他違反交易安全法令之情形。 (5)七天內,實體點卡已儲值成Acoin但未使用之情形,申請退款須扣除35%通路成本費用,收取通路成本費用是由通路商收取。 3.會員需以書面(包含電子文件)要求退款,退款時會根據Acoin儲值時使用的結帳方法扣除手續費。 (1)以下為各儲值方法之手續費
MyCard |
Paypal |
通路手續費 30% |
通路手續費 30% |
營業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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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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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費用 100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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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費用 100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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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公司手續費 0.3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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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費 30NTD (海外地區玩家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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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coin第一次儲值日開始經過7天以後要求退款時,會員需要提出正當理由並以佐證。若沒有正當的理由及證據的情況不予以退費。 5.因歸責於公司的事由導致退費之情形,公司應以現金、信用卡、匯款或郵寄的方式退款。 6.如會員獲得Acoin並非在記錄在會員實際正常性購買明細中,即未透過正常儲值結帳程序,而是透過遊戲服務中經由獎勵而取得,或從其他帳號接受到禮物、透過公司內部舉辦之活動或外部合作服務廠商所舉辦之活動等而獲得之Acoin或收費道具等,會員均不得提出退款之請求。 7.因違反現行法令、遊戲相關條款等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導致遊戲服務使用遭受限制、違反遊戲相關條款等的會員提出遊戲服務使用契約終止之申請、或使用契約遭受終止之情形時,公司對於會員提出之退款請求得有所限制(包含拒絕退款、部分退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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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二十八. 會員之退出及契約解除
1.會員得提出遊戲服務使用契約終止(以下稱為「會員退出」)之申請,當會員向公司提出會員退出申請時,公司應先就是否為本人提出申請進行確認,如經確認為本人提出會員退出申請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相關之營運規定進行處理。 2.會員根據第一項欲申請會員退出時,公司應根據第27條第3項扣除必要費用後,以現金、信用卡、匯款或郵寄的方式退款剩餘的Acoin。惟會員不是在實際正常結帳明細紀錄而獲得獎勵或是通過公司內部活動或外部合作活動而得之Acoin不予以退費。 3.公司與會員間之契約如已終止,由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利用契約亦應一併終止,對於因會員退出所發生之遊戲服務(包含遊戲軟體內購服務等)使用中斷等所有不利益之情形,應由會員本人直接負擔。 4.當會員之使用契約終止時,除依據關係法及個人資訊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應由公司持續保有會員資訊之情形外,公司應在適當時間內將會員之個人資訊刪除。 5.當會員退出之程序完成後,在退出後90天內該會員無法提出再次加入會員之申請。 6.如會員有第27條第7項規定情況之時,將不適用第28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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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會員之退出(契約終止)
1.會員得提出遊戲服務使用契約終止(以下稱為「會員退出」)之申請,當會員向公司提出會員退出申請時,公司應先就是否為本人提出申請進行確認,如經確認為本人提出會員退出申請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相關之營運規定進行處理。 2.會員根據第一項欲申請會員退出時,公司應根據第27條第3項扣除必要費用後,以現金、信用卡、匯款或郵寄的方式退款剩餘的Acoin。惟會員不是透過實際正常結帳明細紀錄而獲得之Acoin,或是通過公司內部活動或外部合作活動而得之Acoin,均不予以退費。 3.公司與會員間之契約如已終止,由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利用契約亦應一併終止,對於因會員退出所發生之遊戲服務(包含遊戲軟體內購服務等)使用中斷等所有不利益之情形,應由會員本人直接負擔。 4.當會員之使用契約終止時,除依據關係法及個人資訊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應由公司持續保有會員資訊之情形外,公司應在適當時間內將會員之個人資訊刪除。 5.當會員退出之程序完成後,在退出後90天內該會員無法提出再次加入會員之申請。 6.如會員有第27條第7項規定情況之時,將不適用第28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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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二十九. 產包購買
1.產包可以透過公司提供的結帳方式購買。使用各種結帳方式購買產包時,與第26條第1項一樣, 會員應履行該事業者所提示之程序及結帳方法。 2.產包是由登入遊戲前可使用的商品以及登入遊戲後可以使用的商品內容組合而成。此兩類商品中,其中一項已被使用或消耗之情形視為商品已開封,無法接受退款。 3.根據本條第2項完全沒有使用的產包可於購買的七日內申請退款,公司應依第27條第3項中的條款中說明扣除手續費並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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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產包購買
1.產包可以透過公司提供的結帳方式購買。使用各種結帳方式購買產包時,與第26條第1項一樣, 會員應履行該事業者所提示之程序及結帳方法。 2.產包是由登入遊戲前可使用的商品以及登入遊戲後可以使用的商品內容組合而成。此兩類商品中,其中一項已被使用或消耗之情形視為商品已開封,無法接受退款。 3.根據本條第2項完全沒有使用的產包可於購買後的七日內申請退款,公司應依第27條第3項中的條款中說明扣除手續費並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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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
三十三. 對於會員之通知
1.公司如有需對會員進行通知之情形時,如本使用條款中無另外規定時,得透過寄至會員指定電子郵件之方式進行通知。 2.公司如需向全體會員進行通知之情形時,應7日以上連續於公司之遊戲服務網頁或個別遊戲網站之初期畫面公告,或以彈出畫面等方式進行公告,本項情形時視為已依據第1項之規定進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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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對於會員之通知
1.公司如有需對會員進行通知之情形時,如本使用條款中無另外規定時,得透過寄至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所登錄之通訊聯絡資料之方式進行通知。 2.公司如需向全體會員進行通知之情形時,應7日以上連續於公司之遊戲服務網頁或個別遊戲網站之初期畫面公告,或以彈出畫面等方式進行公告,本項情形時視為已依據第1項之規定進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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